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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6:52
市人社局局长苏耀西就解决我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今年内将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今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且有缴费能力的人可按照自愿补缴的原则申办养老保险补缴手续。记者就相关政策采访了市人社局局长苏耀西。
记 者:请介绍下这项政策的基本内容?
苏耀西: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出台《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明确今年底前基本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明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记 者:补缴对象包括哪些?
苏耀西: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参照执行对象包括两类人群: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记 者:怎样补缴养老保险费?
苏耀西: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记 者:应该补缴多少费用?
苏耀西: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记 者:补缴后待遇怎样计发?
苏耀西:在待遇计发方面,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如:张某今年60周岁,一次性补缴53590元,从次月起可享受养老金622.5元/月。王某今年72周岁,一次性补缴 51590 元,从次月起可享受养老金937.8元/月。
记 者:补缴人员出生时间认定以什么为依据?
苏耀西: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记 者: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如何认定?
苏耀西: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